佛山市南海区建筑行业经营自律规范

  

第一条  为完善建筑业市场体系、规范建筑业经营秩序,促进行业发展,加强协会建设,全面提高产品质量和竞争优势,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的章程,特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建筑行业,是指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从事建筑施工、市政施工、路桥施工、消防施工、水电安装、混凝土供应、工程监理等与建筑有关的工作项目。

第三条  加入本协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要求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履行相应的手续,经批准后方能成为正式会员。

第四条  会员单位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设定的条件,而且:

1、在注册登记的工商营业执照经批准,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2、有健全可行的公司章程、管理制度、工作标准,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资金和办公设施;

3、有完善的组织机构,有熟悉相关专业的人员,其中必须有资质所要求的高、中、初各等级工程技术人员;

4、有能够独立享有民事责任、具有良好的信誉工商税务劳动等年检无不良记录;

第五条  各会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

第六条  各会员必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行业共同利益。遵循依法、诚信、公平、文明的经营原则,为社会提供合格产品。

第七条  行业内部鼓励发展会员之间互助互利的合作关系,提倡开发公平有序、合理的竞争。反对任何阻碍、损害本行业发展进步的经营管理行为与不正当的竞争。

第八条  行业坚持入会不分先后,企业不分大小平等工作原则,坚持破除行业壁垒、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的正确方向,坚持发挥行业整体优势,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的协会职能。

第九条  会员要增强企业的信用意识,适应并推动以道德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和道德风尚。

第十条  各会员从事各种活动中,应自诫自律,自觉约束经营和管理行为,维护行业内部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得采取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1、通过媒体、广告或其他方式对本单位进行虚假宣传,或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贬低同行企业的形象;

2、采取竞相压价、转借资质等手段,谋取不正当竞争实现的利益,干扰破坏其他企业的合法市场活动;

3、利用在业内的强势地位,强制用户接受其产品和服务,或强制其他同行企业经营其产品;

4、在开展竞标和其他活动中,与相关单位互相串通、暗箱操作,欺诈和排挤其他竞争对手;

5、其他社会或行业内公认的不公平、不透明、不公正的手段。

第十一条  各会员必须加强日常学习,提高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在资格、资质等方面有计划地升级。

    第十二条  本规范佛山市南海区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佛山市南海区建筑业协会

 

                   2009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