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建筑行业职业道德准则

  

第一条  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自觉遵守行业职业道德和相关的职工守则。

第二条  不违反国家关于建筑业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规章

第三条  不违反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严格履行合同有关条款。

第四条  不损害国家、集体、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不行贿、不受贿,不收受回扣和牟取不正当的收入。

第六条   不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七条   不以买标、卖标、围标、串标和行贿等不正当的手段参与招投标和承揽工程。

第八条  不随意抬价、压价,不高估冒算,不损害业主和利益,不随意压缩工期。

第九条  不弄虚作假,认真做好各项技术交和工序交接,实事求是地做好技术记录和技术签证。

  第十条  不转让、出借执业资质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不让他人以本人的名义执行业务,自觉遵守证件年审和资格认证制度。

第十一条  不擅自开工、停工、复工、自觉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对工程项目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不将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或人员。

第十三条  不盲目施工,要严格按图纸施工,做好工程变更手续和记录,做到有签证、有记录。

第十四条  不偷工减料,不以次充好,自觉抵制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及设备用于工程,认真把好工程质量关。  

第十五  不违反安全施工操作规程,自觉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坚决换抵制不安全行为,杜绝各种伤亡事故。

第十六条  不拖欠职工、民工工资,确保工人的合法权益。

  

 

                          佛山市南海区建筑业协会   

 

                2009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