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监事会管理,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佛山市南海区建筑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连任不超过2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会人数须在3人以上,且为奇数。监事长和监事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采取现场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六条 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列席。
第七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