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建筑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佛山市南海区建筑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分支机构是根据行业的发展和业务活动的需求,按建筑行业所包含的小行业或按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协会专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  本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命名须以本会全称作为前缀,可称为×××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

  各分支机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依据本会的授权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的任务:

(一)团结同业,加强相互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本地区行业发展,增强协会的凝聚力。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制定行规行约,形成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三)研讨产业与市场发展情况,积极提出相关发展建议,探讨并实践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四)开展技术交流、培训和咨询服务。

(五)接受政府委托统计行业数据及参与制定相关标准。

(六)承办本会交办的事项或负责协会某项职能工作。

  分支机构不得再设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属于本会的会员。分支机构不得另行收取会费。

第十条  分支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及举办的重大行业性活动应报协会秘书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  以分支机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需事先向协会报告。

第十  分支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或违法开展活动的,本会除责令其改正外,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撤换主要负责人,并主动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反映事实,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十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