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建筑业行规
(2012年8月25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行业利益及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提高行业的整体声誉,促进铝行业健康发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法令,特制定佛山市南海区建筑业协会行规行约(以下简称规约)。
第二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以及国家、地方、行业部门颁布的相关法规、条例的规定,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会员单位生产、经营与市场行为,建立行业和会员单位的自律机制,是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协会会员自愿签订行业自律规约并自觉遵守执行。
第二章 行业道德
第三条 提倡会员单位团结、互助、协调、自律,发挥行业整体优势,对行业中发生的热点、难点和重大问题,采取互通信息,共同研讨、友好协商等方式解决。
第四条 提倡遵纪守法、诚信自律,重合同、严履约,反对商业贿赂,反对欺诈,反对不正当竞争,不做有损行业整体形象和利益的事,不贬人褒己。
第五条 提倡文明生产、文明经商、优质服务,加强企业基础管理,自觉规范企业生产、经营及管理行为,建设企业文化,铸造企业精神,开展会员单位和行业的形象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 提倡学科学、学知识、学技术,培养员工爱岗位、爱企业、爱行业的品德,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文明职工,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
第三章 行业规约
第七条 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强化行业自律机制,规范建筑企业的经营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依法有序的建筑市场竞争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促进我市建筑业又好又快的发展,根据《南海区建筑业协会章程》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结合我市建筑业实际,制订本公约。
第八条 凡我区建筑业协会会员单位及建筑业从业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公约。
第九条 保证依法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提供优质产品。
第十条 凡我区建筑业协会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应持有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按照资质等级和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不得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不转借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不以行贿、回扣、围标、串标、买标、卖标、弄虚作假、窃取商业秘密、诋毁同行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三条 自觉抵制带资承揽工程,不以垫资、垫料以及变相垫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四条 不相互压价、不盲目降价,不压缩合理工期,不以合同外让利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五条 不另行签订压级、压价、抬价、改变付款方式等严重背离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的其他协议,不搞“阴阳”合同。
第十六条 不接受建设单位肢解违规发包的工程及强行提供的建筑材料。
第十七条 不高估冒算,严格执行造价管理规定以及取费标准的计价原则,优质工程应特别约定优质优价。
第十八条 坚持安全第一,确保工程质量,文明施工,不扰民,不污染公共场所和设施,不侵害公共利益。
第十九条 重视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
第二十条 重信用、守合同,认真履行竣工验收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信誉至上,诚信经营。
第二十一 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员工三者利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认真执行有关规定,不拖欠职工工资。
第二十二条 从业人员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范和规程,自觉遵守行业职业道德和相关职工守则。不损害国家、企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泄露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 自律公约执行委员会负责对自律公约的实施进行督导、检查。
1、 自律公约执行委员会由市建筑业协会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
2、 市建筑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行业自律公约的日常工作,负责接受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对举报情况核查落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向会长汇报。
3、 会长召集自律公约执行委员会,研究决定对违反行业自律公约单位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的会员单位和从业人员,视情节轻重,建议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以下惩戒:
1、 业内批评、警告;
2、 严重警告、社会公示,向行业主管部门建议,暂停参加投标资格三个月;
3、 取消当年评优、评奖资格,向行业主管部门建议,暂停投标资格半年;
4、 报理事会批准后取消会员资格,向行业主管部门建议,暂停投标资格一年;
5、 建议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限期整改,直至降低、吊销资质。
第四章 规约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会员单位都应自觉遵守本规约,为保证规约的执行,协会常设机构将不定期组织检查,对执行本规约成绩突出的会员单位,给予表彰。
第二十六条 会员单位之间产生本规约所涉的纠纷,可向协会提出协调申请,由协会会同有关会员单位进行调查和协调处理,对拒不遵守规约的会员单位,协会理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告、警告、行业内部通报及其他制裁,以维护规约的严肃性。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约所列事项,凡与国家政策法规不符或国家已有相关政策规定的,均以国家法规、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约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由佛山市南海区建筑业协会理事会负责并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约于2012年8月25日理事会会议审议,于2012年9月起施行。
佛山市南海区建筑业协会
2012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