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佛山市南海区
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佛山市南海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三月

    

佛山市南海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
(南府〔2010174号)‥‥‥‥‥‥‥‥‥‥‥‥‥‥‥‥‥‥1
关于南海区各镇街正式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的通知
(南审改办〔201115号)‥‥‥‥‥‥‥‥‥‥‥‥‥‥‥‥‥6
南海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流程图‥‥‥‥‥‥‥‥‥‥‥‥‥‥8
南海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事项登记表‥‥‥‥‥‥‥‥‥‥‥‥‥‥9
各验收事项办事指南
  规划部门‥‥‥‥‥‥‥‥‥‥‥‥‥‥‥‥‥‥‥‥‥‥‥‥‥10
  住建部门‥‥‥‥‥‥‥‥‥‥‥‥‥‥‥‥‥‥‥‥‥‥‥‥‥13
  公安消防部门‥‥‥‥‥‥‥‥‥‥‥‥‥‥‥‥‥‥‥‥‥‥‥17
气象部门‥‥‥‥‥‥‥‥‥‥‥‥‥‥‥‥‥‥‥‥‥‥‥‥‥18
  卫生部门‥‥‥‥‥‥‥‥‥‥‥‥‥‥‥‥‥‥‥‥‥‥‥‥‥19
  环保部门‥‥‥‥‥‥‥‥‥‥‥‥‥‥‥‥‥‥‥‥‥‥‥‥‥19
竣工验收备案阶段各事项办事指南‥‥‥‥‥‥‥‥‥‥‥‥‥‥‥20
联系方式‥‥‥‥‥‥‥‥‥‥‥‥‥‥‥‥‥‥‥‥‥‥‥‥‥‥26


 
佛山市南海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
南府〔2010174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切实加强工程项目事后监督管理,提高工作效能,降低验收费用,方便企业群众办事,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是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联合验收实行分级管理,各方负责,时间统一,人员集中,部门验收,结论明确的运作模式。
第三条  设立联合验收办公室
(一)机构设置。在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联合验收办),办公室设在区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中心)。狮山镇作为镇级联合验收试点,成立镇联合验收办。区联合验收办是镇联合验收办的业务指导部门。
(二)机构职能。负责组织、协调联合验收部门做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审批管理、现场勘察、出具验收合格文书等工作,以及与相关单位共同研究解决联合验收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三)机构组成。区联合验收办由区监察局、审改办、建设、规划、环保、消防、气象、卫生、人防等部门组成。另再聘请一定数量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开展工作,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和经费。
狮山镇联合验收办可结合实际,参照落实。
第四条  建立联合验收工作机制
(一)整合职能。对建设(含人防、质监)、规划、环保、消防、气象等部门组织的政府性验收,实行跨部门职能的整合,授权联合验收办牵头组织对竣工验收项目进行联合审批,以提高验收流程的效率。对已纳入联合审批的验收事项,本部门不再受理相关申请。
(二)整合人员。打破部门界限,从建设、规划、环保、消防、气象抽调专业人员常驻联合验收办。卫生、人防等其他具有验收职能的部门作为联合验收办成员单位,由联合验收办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参与联合验收。各部门人员根据各单位的授权办理竣工验收的相关事项。
(三)统一受理及办理。在区行政服务中心和狮山镇行政服务中心设立联合验收窗口,统一受理建设单位的验收申请。符合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与建设单位约定现场勘察时间,联合验收办的相关验收人员在约定时间集中上门统一验收。重大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联合验收办根据工程性质再行统筹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相关人员在《联合验收意见书》上签字确认。
(四)限时办结。各相关部门根据《联合验收意见书》在规定时间内出具相关认可法律文书,由窗口人员统一交予建设单位。
第五条  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实行分级受理、区镇联动机制。
(一)镇联合验收办受理联合验收申请的工程项目范围包括:
114层及以下、单跨跨度24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7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以上范围暂不包括农村宅基地建房和城镇国有土地个人自建房。镇级联合验收暂时只在狮山镇开展,其他镇、街道仍按现行模式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待条件成熟时再推行联合验收。
(二)上述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区联合验收办负责受理联合验收申请。
(三)因各职能部门职权下放情况不同,联合验收过程会出现区镇两级不同职能部门共同参与验收等情形,区、镇联合验收办要相互配合,形成区镇联动的格局。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向联合验收窗口申请联合验收:
(一)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主体工程已按批准的规划方案、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竣工。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建成竣工。
(三)人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四)防雷装置按设计要求建成,经防雷检测机构检测,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五)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成果报告书和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书已经完成。 
(六)小区最后一期的道路、供水管道、雨水管道、污水管道、绿化、燃气等辅助工程及配套工程已按设计文件要求建成,能满足生产使用。
(七)小区最后一期的临时建筑已经拆除,建筑垃圾已经清理。
(八)已正式通水、通电。
第七条  区级联合验收的工作流程
(一)受理申请。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根据各专项验收要求,准备验收申报材料。区中心联合验收窗口可提供联合验收告知服务,一次性书面告知联合验收所具备的条件、验收程序和各专项验收的申报资料。资料准备完成后,建设单位向联合验收窗口提交验收申请,经窗口工作人员初步审核申报材料齐全合格后,出具受理回执;材料不齐全的,窗口人员一次性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待补齐材料后重新受理。
(二)审查资料。联合验收办的审批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一般项目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反馈审查意见,特殊项目及技术复杂的重大项目的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
(三)现场勘察。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工程,窗口工作人员与建设单位约定现场勘察时间,一般在5个工作日以内,并告知现场勘验当天,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场。联合验收办组织相关验收人员在约定时间集中上门进行现场勘察。验收合格的,验收人员在《联合验收意见书》上签字确认。对初次验收不合格的,出具限期整改意见等书面通知。整改到位后,建设单位向联合验收窗口提出复验申请,由联合验收窗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验收人员在《联合验收意见书》上签字确认。各单位验收人员在《联合验收意见书》上的意见视为本单位终审意见。
(四)送达文书。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各部门根据《联合验收意见书》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的验收合格法律文书,并送达联合验收窗口,由联合验收窗口统一发放给建设单位。
(五)备案。建设单位取得所有相关验收文书后,向区中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申请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八条  镇级联合验收的工作流程
(一)受理申请。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根据各专项验收要求,准备验收申报材料。镇中心联合验收窗口可提供联合验收告知服务,一次性书面告知联合验收所具备的条件、验收程序和各专项验收的申报资料。资料准备完成后,建设单位向联合验收窗口提交验收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初步审核申报材料齐全合格后,出具受理回执;材料不齐全的,窗口人员一次性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待补齐材料后重新受理。
(二)审查资料。镇联合验收办的审批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一般项目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反馈审查意见,特殊项目及技术复杂的重大项目的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
(三)现场勘察。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工程,窗口工作人员与建设单位约定现场勘察时间,一般在5个工作日以内,并告知现场勘验当天,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场。镇联合验收办组织相关验收人员在约定时间集中上门进行现场勘察,其中,规划、建设、环保、质监站等部门由其相应的镇级机构直接参与镇联合验收;消防、防雷等没有镇级机构设置的直管部门,由镇联合验收办提前通知其到场,共同参与联合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验收人员在《联合验收意见书》上签字确认。对初次验收不合格的,出具限期整改意见等书面通知。整改到位后,建设单位向联合验收窗口提出复验申请,由联合验收窗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验收人员在《联合验收意见书》上签字确认。
(四)送达文书。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各部门根据《联合验收意见书》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的验收合格法律文书,并送达联合验收窗口,由联合验收窗口统一发放给建设单位。其中消防、防雷等直管部门的文书,由镇统一派车定时收发。
(五)备案。建设单位取得所有相关验收文书后,向镇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窗口申请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九条  不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在取得所有相关验收文书后,还应办理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才能向建设窗口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条  参加联合验收的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认真做好专项验收工作,并当场出具专项验收结论。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整改的内容;情况较复杂,须经综合整理后才能出具整改意见的,可在验收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出具书面整改意见并送回联合验收窗口,由联合验收窗口统一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有专项验收未获通过的,建设单位在完成整改后向联合验收窗口提出复验申请,联合验收办应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复验,并形成复验意见。
第十二条  参加联合验收的部门应指派分管人员准时参加联合验收,不得无故缺席,否则按《佛山市南海区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参加镇级联合验收的区级部门,应该服从镇联合验收办的安排,按照镇约定的时间参加镇级联合验收。
第十三条  区监察局负责监督各部门按本实施细则规定落实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0101日起施行。

 

关于南海区各镇街正式实施建设工程项目
竣工联合验收的通知
南审改办〔20111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根据《南海区全面推进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的要求,在狮山镇开展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取得成效的基础上,该项工作已在我区各镇街全面推广。为进一步方便企业群众办事,提升审批效能,规范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我区决定正式在各镇街实施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1111日起,南海区各镇街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公室(简称镇街联合验收办)全面开展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对建设(含人防、质监)、规划、环保、消防、气象、卫生等部门组织的政府性验收,实行跨部门职能整合,授权镇街联合验收办牵头组织对竣工验收项目进行联合审批。对已纳入镇街联合审批的验收事项,由镇街联合验收办设立的联合验收窗口受理相关申请,区和镇街原职能部门窗口不再受理。
二、镇街联合验收办受理联合验收申请的工程项目范围包括:14层及以下、单跨跨度24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高度7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以上范围暂不包括农村宅基地建房和城镇国有土地个人自建房。上述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到区联合验收办申请。
另外,凡涉及到须由市公安消防局进行消防验收的工程项目,统一由区联合验收办公室受理联合验收申请,镇街联合验收办不予受理。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南海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事项登记表

部门名称     办事指南
页码
规划 建(构)筑物工程规划验收 10
 市政工程(道桥、管线)规划验收 11
 绿化工程规划验收 12
住建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13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 13
公安消防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17
气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18
卫生 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审查 19
环保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主体工程试运行 19
竣工验收
备案阶段
相关部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非消防验收项目) 20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22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23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24

 

 

规划部门

建(构)筑物工程规划验收
一、颁发的法律文书
规划条件核实意见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三、审批条件
1.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2.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
3.符合《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各项要求;
4.通过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和竣工查丈;
5.无擅自变更建筑设计和配套设施行为;
6.已完成配套工程;
7.用地范围内的临时建筑已拆除;
8.建设工程已核实与原审批的标准一致。
四、申请材料
1.《佛山市规划建设项目登记表》(1份)。
2.《南海区建(构)筑物工程规划验收审核表(工程类)》一式三份。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4.土地使用证或国土部门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资料或证明及附图复印件(原件核对)。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一份(原件核对)
6.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含附图)复印件(核原件)。
7.经批准的总平面规划图(复印件)和施工图一套(含总平面图、各层建筑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及建设过程有关规划修改的批件)(相关施工图将在验收合格后退回)。
8.建筑工程竣工图一套。
9.建筑竣工测量图及其DWG电子文件一套<坐标系统应采用佛山市统一坐标系统
10.房屋面积测量报告含附图<须具有资质的房屋测量单位>
11.建筑物各向立面的过塑4R彩照。
12.项目所属镇(街)规划建设办对建筑工程规划验收的意见。*
13.如曾规划验收不及格,应提交规划验收的历次批文(复印件)。*
14.如经违法建设处理的规划验收,应提交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交纳罚款及各种补交费用的收据(复印件)。*
15.绿化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最后一期房地产项目)。*
16.《佛山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登记表》一式两份。*
17.其他相关资料。
*标注的内容为有就需要提供的资料)


市政工程(道桥、管线)规划验收

一、颁发的法律文书
规划条件核实意见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三、审批条件
1.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和相关转向规划;
2.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
3.符合《建设用的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各项要求;
4.通过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和竣工查丈;
5.无擅自变更建筑设计和配套设施行为;
6.已完成配套工程;
7.用地范围内的临时建筑已拆除; 
8.建设工程已核实与原审批的标准一致。 
四、申请材料
1.《规划建设项目登记表》一份。
2.《佛山市规划局市政工程规划验收审核表》一份。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4.《建设工程规划管理验收申请表(市政类)》。 
5.竣工资料<竣工图须含平面、横断面、竖向、结构大样图等设计图纸及相关的说明,要求由有资质的测绘公司提供平面及竖向资料,由施工单位整理成套文件>二套及其DWG格式电子文件一套<坐标系统应采用佛山市统一坐标系统
6.竣工测量图纸一套(桂城需由我局确认的两家甲级测量单位出图)。
 

绿化工程规划验收

一、颁发的法律文书
规划条件核实意见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三、审批条件 
1.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和相关转向规划;
2.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
3.符合《建设用的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各项要求;
4.通过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和竣工查丈;
5.无擅自变更建筑设计和配套设施行为;
6.已完成配套工程; 
7.用地范围内的临时建筑已拆除; 
8.建设工程已核实与原审批的标准一致。 
四、申请材料 
1.规划建设项目登记表一份。 
2.《佛山市规划局绿化工程验收审核表(市政类)》。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4.《建设工程规划管理验收申请表》一式三份。 
5.土地使用证或国土部门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资料或证明及附图复印件(原件核对)。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一份(原件核对)。 
7.经批准的总平面绿化图。 
8.绿化工程竣工图两套。 
9.绿化竣工测量图(含DWG电子文件,桂城需由我局确认的两家甲级测量单位出图)(坐标系统应采用佛山市统一坐标系统)。 
10.如经违法建设处理的规划验收,应提交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交纳罚款及各种补交费用的收据(复印件)。
11.如曾规划验收不及格,应提交规划验收的历次批文(复印件)。 12、项目所属镇(街)规划建设办对建筑工程规划验收的初审意见。*
*标注的内容为有就需要提供的资料) 

住建部门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一、颁发的法律文书 

二、设定依据 
1.《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设施细则(试行)》(粤建管字〔200135号)第八条、第九条;
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5.0.5
三、审批条件 
1.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
3.前期的工程技术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已经监督站抽查通过;
4.住宅工程已通过节能专项验收、分户验收已经监督站抽查;非住宅工程已通过节能专项验收(有建筑节能要求的)、各方责任主体对工程的初验收通过;
5.下述申请材料齐全,经审核符合要求。
四、申请材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2.建设单位签署的已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并同意组织竣工验收的证明(复印件);
3.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GD3013(复印件);
4.区质监站出具的房屋建筑工程联合验收前期质量技术管理资料抽查意见(原件)。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

一、颁发的法律文书
佛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5.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05103); 
6.《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粤人防〔201023号); 
7.《转发省人防办、省发改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佛人防〔201027号);  
三、审批条件
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三十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人民防空工程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四、申报材料 
(一)综合性文件材料(永久)
 1.人防工程项目审核、批复
(1)发改局批文(如:立项批复、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发改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报告表等)
(2)人防工程报建表
(3)人防地下室申请、批复
  ①免建免缴项目须提供《人防工程报建意见书》(佛(南)人防复 ﹝20xxxxx号)
  ②易地建设的项目须提供《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佛(南)人防建﹝20xxxxx号)批文及《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报建凭证》
  ③修建人防地下室的项目须提供《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要点》(佛(南)人防建﹝20xxxxx号)
(4)其它有关人防工程项目审核、批复方面的文件
2.设计文件和工程管理文件
(1)建筑设计要点及注意事项
(2)红线图
(3)佛山市建设工程项目人防报建办理审批表(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要点、小区规划要点
(4)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审查意见
(5)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
(6)防空地下室地面建筑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
(7)公安消防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审批意见
(8)国土局批文及国有土地使用证
(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10)人防工程开工通知书
(11)人防工程质监监督通知书
(12)人防设备制造、安装合同及补充合同
(13)人防设备平战转换合同
(14)人防设备厂营业执照、防护设备生产许可证等资质材料
(15)其它有关设计和工程管理方面的文件
(16)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方案(见附件1)
   (二)施工文件材料(含土建施工文件、设备及管线安装施工文件等)之一(永久)
1.人防地下室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分部、单位工程质量检查、评定表
3.基础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
4.配管及管内穿线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
5.电机的电气检查和接线分项工程质量检查评定表
6.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检验报告、混凝土抗渗等级检验报告、混凝土(砂浆)试块实验结果汇总表、混凝土抗压强度计算表、混凝土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等(防空地下室部分)
7.镀锌焊接钢管检验报告、管线焊接检查记录、
8.交工验收记录证明
()竣工文件(永久)
1.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单位工程综合验收记录
3.人防防护设备(构件)竣工验收报告(一式三份)
4.人防工程质量评定表(一式三份)(见附件2
5.人防工程技术档案(总表)(一式三份)(见附件3
6.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手册(见附件4)(一式三份)
7.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岗位责任制度(见附件5
8.人防工程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制度(见附件6
9.人防工程维护保养档案制度(见附件7
10.人防工程消防管理制度(见附件8
11.人防工程消防应急预案(见附件9
12.人防地下室防洪排涝预案(一式三份)
13.施工单位(人防工程土建)人防工程竣工报告(合格证明书)(一式三份)
14.施工单位(人防防护设备安装)人防工程竣工报告(合格证明书)(一式三份)
15.施工单位(人防平战转换设备安装)人防工程竣工报告(合格证明书)(一式三份)
 16.设计单位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一式三份)
 17.监理单位人防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合格证明书)(一式三份)
 18.建设单位人防工程施工竣工总结(一式三份)
()施工文件材料(含土建施工文件、设备及管线安装施工文件等)之二(长期)
1.单位工程开工报告书
2.图纸会审记录
3.原材料及构件出厂证明、质量鉴定
4.各种合格证、有关记录及强度、密闭性试验报告等,
(1)人防防护设备合格证(如:防爆地漏、防护门、法兰管、闸阀等)
(2)机泵安装记录
(3)设备机组试车试运转记录
(4)排水管道灌水试验记录
(5)电气产品合格证
(6)电气产品试验报告和检验报告
(7)电气设备的试验调整记录和绝缘检查记录
(8)线路及电力、电缆试验记录
(9)发电机组性能试验表
(10)设备开箱检查记录
(11)钢管产品质量证明书
(12)焊接材料(电焊条)产品质量证明书
(13)二氧化碳贮藏装置检验证书
(14)钢管厂产品质量证明书
(15)消防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检验报告
(16)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
(17)钢筋质量证明、检验报告
(18)水泥质量证明、检验报告
(19)其他有关的产品合格证
(20)管道阀门强度、严密性试验及吹洗记录(短期)
    ()竣工图纸(永久(防空地下室部分)
1.建筑工程竣工图:总平面图;人防建筑设计说明;首层平面图;人防各层的平时平面图(一式二份)、战时平面图(一式二份);首层与人防层之间各层的平时平面图;人防地下室断面图;人防口部大样图;人防电站平剖面图;人防土建功能转换图(一式二份);人防防护设备安装一览表;人防土建功能转换表;人防通用图(含:电缆防爆波井大样图、人防门吊钩位置平面图、人防门套装防火门大样图、厕所排水防护图、生活给水、消防给水水管的防护图等);人防预埋件、预留孔况图;1-1剖面图、北立面、东立面、西立面、南立面;地下二层竖向墙体水、电、设备预留孔洞分布图;楼梯详图及表;空调机安装位置详图;梯筒详图;楼梯、汽车坡道剖面等。
2.结构工程竣工图:人防结构设计说明;人防结构平面图;人防顶板结构布置图;顶板及顶板梁的配筋图;人防内外墙体、门框墙的配筋图;人防地下室底板配筋图;人防防护密闭隔墙配筋图及表;人防口部房间的墙体配筋图及表;电缆防爆波井的配筋图、防倒塌棚架结构图;出入口楼梯或车道配筋图;桩基础平面图;基础底板平面图;桩承台大样、柱表、大样图;地下各层剪力墙平面、剪力墙大样图;人防构造大样图;首层结构平面、梁大样、续梁表等。
3.通风图纸:人防通风设计说明;人防通风设备材料表;人防通风系统原理图;人防地下室通风平面图;进、排风口平、剖面图;人防通风有关大样图(包括:战时人防风管穿墙预埋管大样图、超压排气阀门安装大样图、过滤吸收器支架、测压装置安装图、滤尘器立式安装图、风机安装大样图);平时风管穿人防墙的防护图(消防防排烟);人防通风预留预埋件图;人防通风平战转换设计图;平时通风平面图(消防防排烟);人防电站通风排烟图等。
4.给排水图纸:人防给排水设计说明;设备材料及安装时间表及图例;人防给排水平面图;给排水系统图;人防口部及人防洗漱间给排水平面与系统图;洗消间室内立面图;人防给排水通用图(包括:防爆地漏安装大样图、人防给水管穿密闭墙预埋短管大样图、刚性密闭套管及阀门安装大样图);人防给排水大样图;平战转换设计;平时给排水及消防喷淋平面图等。
5.电气图纸:人防电气设计说明;主要设备材料表;人防配电系统图;人防地下室电气平面图;电缆穿防护(密闭)墙安装大样图;多根电缆穿防护(密闭)墙安装大样图;电缆、电线进出人防工程防密处理图;插接式母线槽穿人防墙安装图;电缆桥架穿人防墙(楼板)防护图;呼唤按钮安装图;进排风机电气控制原理图;给水泵电气控制原理图;排水泵电气控制原理图;通风控制台电气控制原理图;电站的机房与控制室联络信号原理图;人防电气大样图;平时动力配电及照明平面图;平战转换设计等。
6.消防图纸:与人防地下室相关的消防管道平面图、消防系统图、自动喷淋系统图等。
()归档要求
1.所有资料的按本范围的顺序装订。文中要求提交一式二份的材料,一份装订,另一份报市人防办备案。文中要求提交一式三份的材料,一份装订,一份送市人防办备案,一份送建设单位留存。
2.盒内的文字资料用线装订好后在右下角打印页码(按市档案馆样式)。
3.盒内的图纸资料按市档案馆的样式折叠(即手风琴式折法,蓝图在里面。)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上有关人员签名。
     4.提供竣工图电子文档。提供平战转换手册、技术档案总表电子文档。

 

公安消防部门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一、颁发的法律文书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三、审批条件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第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四、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竣工图纸、消防产品供货证明、建设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等材料)。

气象部门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一、颁发的法律文书
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二、设定依据
1.国务院令412号第378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2.国务院令第570号《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
3.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4.中国气象局令第11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二条。
5.《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粤府[199921号)第九条。 
三、审批条件
1.建设项目防雷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2.防雷装置设计和施工安装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四、申请材料
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审批表》;
2.《广东省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复印件(核原件);
3.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4.防雷装置各个分段项目检测资料及竣工图(附光盘)等技术资料;
5.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以上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卫生部门

核发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审查

一、颁发的法律文书
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三、审批条件
符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四、申请材料
1.《卫生许可申请饮用水卫生专篇(新办证部分)》;
2.所用涉水产品的有效卫生许可批件、附件及卫生检验报告复印件。


环保部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主体工程试运行

一、颁发的法律文书
关于同意(企业名称)投入环境保护设施主体工程试运行的函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四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四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六十一条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二十、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六至二十八条
6.《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三、审批条件
1.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2.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3.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4.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5.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6.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7.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8.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9.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四、申请材料 
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主体工程试运行申请表(原件);
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复印件);
4 当污水引入当地污水处理厂处理时,政府部门出具的关于污水引入当地污水管网的证明文件(或提供第5点中所列材料);
5 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环境工程设计单位设计的污染防治方案及污染治理合同(复印件)、佛山市南海区环境治理工程承接单位备案登记表或佛山市南海区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资格备案表(复印件);
6 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的合同协议;
7 施工期间相关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说明(加盖公章);
8 项目售楼期间公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等)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的照片;
9 申请验收项目的平面布局图(加盖公章);
   10、其他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要求的相关资料。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阶段各事项办事指南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一、评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
二、备案范围
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详细内容附后)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三、备案方式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
四、资料要求
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广东消防网(http://www.gdfire.gov.cn/)资料下载栏下载该表格;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设计审核意见书、验收意见书)。
(八)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1.申报单位或个人资格确认
1)直接申请: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原件核对);
2)委托申请:委托申请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有委托人签名或单位盖章,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
2.竣工图纸1(图纸按A4规格折叠)
3.其他资料(土建、设施、装修依法应提供的资料)
消防设计备案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属199891日前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场所),可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建筑物合法证明材料。
第(二)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对于竣工验收备案抽查范围的建设工程,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文件收讫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第(八)项其它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竣工图纸、消防产品供货证明、建设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等材料。
五、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不计专家评审时间),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咨询电话:0757-86297611  86297612
收费标准:免费
网上备案服务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推出的便民服务措施之一,申请人须确保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请勿虚报、重报,或填报、发布其它无关信息。对在本站发布不良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依法严肃处理。
广东消防网(http://www.gdfire.gov.cn/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一、颁发的法律文书
佛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书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4.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05103)  
5.《关于建筑工程施工报建和竣工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建〔201060号)。
三、审批条件
      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三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四、申请材料 
1.《人防工程技术档案(总表)》(一式三份);
2.《人防工程质量评定表》;
3.《防护构件竣工验收报告》;
4.《广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手册》;
5.防空地下室防洪排涝预案;
6.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平面图;
7.防空地下室战时使用平面图;
8.防空地下室平战转换平面图;
9.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人防工程竣工报告(合格证明书);
10.防空地下室设计单位人防工程竣工报告(合格证明书);
11.防空地下室施工单位人防工程竣工报告(合格证明书);
12.防空地下室监理单位人防工程竣工报告(合格证明书);
13.防空地下室防护设备施工安装单位人防工程竣工报告(合格证明书)(附清单);
 14.防空地下室平战转换设备施工安装单位人防工程竣工报告(合格证明书)(附清单)。
五、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南海区行政服务中心六楼人民防空办公室窗口
六、审批决定机关 
南海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七、审批时限 
四个工作日
八、受理咨询与投诉的电话
咨询电话:86222146     投诉电话:86297619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一、颁发的法律文书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质监机构向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出具)
二、设定依据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第三条、第四条;
2.《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粤建管字〔200135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3.《佛山市南海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南府〔2010174号)第八条
三、审批条件 
联合验收合格后申请材料齐全,经审核符合要求。
四、申请材料 
1.规划验收合格文件(校核原件,收复印件)
2.公安消防验收备案凭证或验收准许使用文件(校核原件收复印件)
3.环保验收认可文件(校核原件收复印件)
4.防雷装置验收合格文件(校核原件收复印件)
5.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GD3014
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GD3015
7.区(镇街)联合验收办出具的竣工联合验收终审意见书(原件)
    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无障碍工程检查验收记录表(设计审图无此项要求的则                      免提交)
9.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六、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南海区行政服务中心四楼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
七、审批决定机关 
南海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八、审批时限 
五个工作日
九、受理咨询与投诉的电话
咨询电话:86280472    投诉电话:86297619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房屋建筑工程类)

一、颁发的法律文书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备案;办理备案后可办理有关产权登记手续
三、设定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130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20091019日实施)第四条。
四、审批条件 
(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二)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五、申请材料 
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GD3017(一式四份)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GD3015)(原件);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4.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GD3013)(原件);
5.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评估报告(GD3004)(原件);
6.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AQ4.4.9)(原件);
7.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GD3005)、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GD3006)(原件);
8.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复印件);
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10.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不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需提供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文件;
1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GD3010)(原件);
12.住宅工程应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GD3011)和《住宅使用说明书》(GD3012)(原件);
13.建设工程使用商品砼情况核查表(按规定使用的项目)。
14.未建人防工程的项目,需提供人防部门核发的《民用建筑项目履行人民防空义务证明书》(收原件);建有人防工程的需提供人防部门核发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书(收原件)(由人防办提供);
1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验收或准许使用文件;
16.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17.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质量监督站直接提供给中心)。
18、南海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终审意见书(原件)。
六、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南海区行政服务中心四楼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
七、审批决定机关 
南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八、审批时限 
即办
九、受理咨询与投诉的电话
咨询电话:86297692     投诉电话:86297619 
南海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址:南海区桂城南新三路24号南海区行政服务中心六楼
咨询电话:862804708628047186280472
投诉电话:86297619    
传真:86327816
网址:http://www.center.gov.cn
 
各镇(街道)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办公室联系方式
验收办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办公地址
狮山镇 86680653 86681035 南海区狮山镇狮城路行政服务中心大楼
桂城街道 86799533 81288667 桂城街道南港路8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39号窗口
罗村街道 81262233 86438212 罗村街道文化街9号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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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樵镇 86886031 86886031 西樵镇登山大道1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丹灶镇 86600302 86600300 丹灶镇金沙城区金沙大道金兴路7号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大沥镇 85538630 85538067 大沥镇振兴路54号行政服务中心27号窗口
里水镇 85637807 85637807 里水镇新兴路15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