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开征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开征
 
各位会员单位:
 
根据上级通知:南海区将于201251日起依法开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一、征收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0953号)第五条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一次足额预缴专项基金,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
 
二、返退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0953号)第七条,市住建管理局、财政局《佛山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佛建管〔2011316 号)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
 
1、在建筑工程基础完工回填土前和墙体工程完工抹灰(批荡)前,建设单位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体材料革新机构)提出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核验书面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体材料革新机构)应及时组织现场核验,并做好核验记录,现场应有至少2名工作人员参加核验并签名。现场核验工作可委托相关管理机构实施。
 
2、经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核验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主体工程和建筑围护结构(墙体、幕墙、门窗、屋面)各建筑节能工程分项验收后30日之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体材料革新机构)申请办理专项基金预收款的清算返退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一)佛山市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申请表;(二)佛山市建筑工程使用墙体材料情况核验申请和记录表;(三)预缴专项基金的财政票据原件;(四)购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全部原始凭证;(五)主体工程验收报告;(六)属于居住、公共建筑工程的,还应提交建筑围护结构(含墙体、幕墙、门窗、屋面)各建筑节能工程分项验收合格材料。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体材料革新机构)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核实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该项工程专项基金预收款的清算审核。清算审核后按照以下标准办理专项基金预收款清算手续,多退少补。(一)建筑工程全部(含基础部分)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专项基金预收款100%返退;(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90%小于100%(含90%不含100%,下同)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90%;(三)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80%小于9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80%;(四)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70%小于8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70%;(五)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60%小于7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60%
 
4、专项基金预收款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返退:(一)使用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墙体材料的;(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未达到60%的;(三)建筑工程基础完工已回填土或墙体工程完工已抹灰(批荡)而难以查验其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四)使用不符合市住建管理局确认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的;(五)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或建筑围护结构(墙体、幕墙、门窗、屋面)各建筑节能工程分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六)逾期未申请返退专项基金的。
 
备注:主体工程和建筑围护结构建筑节能工程分项验收后超过30日未申请返退基金的,即为逾期。
 
        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及电话: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技术科81213212 
 
佛山市南海区建筑业协会
2012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