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链接:佛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国家、省就进一步加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改革力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多次发文提出要求,社会各界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改革的呼声不断增大。2019年12月,住建部要求各地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方法;同时,国家正在修订《招标投标法》,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自主确定中标人;2020年7月,省住建厅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评定分离”细则,推动“评定分离”试行试点。

  为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招投标监管体制改革,进一步探索推广“评定分离”制度规则,佛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部门依据国家、省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在充分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其它城市立法经验,制定了《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工程评定分离办法》)。

  二、主要内容

  《工程评定分离办法》共有6章43条,从总则、招标程序、开标评标程序、定标中标程序、监督管理、附则等六方面对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进行了全面改革和规定。

  其中,“总则”章节明确了改革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等;“招标程序”章节明确了招标事项核准规定、资格审查条件设置等;“开标评标程序”章节明确了开标程序、评标程序、评标委员会组成规则、评标结果公示和异议处理规则等;“定标中标程序”章节明确了定标办法、定标程序、定标委员会组成规则、中标候选人确定规则、定标结果公示和异议处理规则、中标通知书以及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要求等;“监督管理”章节明确了招标人履职要求、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管要求、系统异常的处理规则以及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规定等;“附则”章节对实施时间等其他事项进行了补充说明。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推广使用评定分离方法。明确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评标方法,自主选择评定分离法,即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审规则和定标规则,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规则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报告并推荐合格的定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定标规则从合格的定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候选人。鼓励政府投资项目优先选用评定分离方法。国家、省、市、区重点建设项目一般应当使用评定分离方法;非国家、省、市、区重点建设项目可以根据项目实际在招标文件中选择使用评定分离方法。

  (二)招标人自行选用定标方法。采用评定分离法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充分竞争、优质优价原则,采用下列方法之一或者下列方法的组合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1.票决定标法。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以直接票决或者逐轮票决等方式在定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候选人。2.价格竞争定标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竞争方法确定中标候选人,包括但不限于最低投标价法、次低价法、第N低价法(N为事先约定的一个具体数字)、平均值法、二次平均法等,具体方法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3.集体议事定标法。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由定标委员会组长最终从定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候选人。4.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定标方法。

  (三)明确了招标人的权利和责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负责。招标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1.编制及发布资格预审文件(包括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澄清(答疑)、修改(补充)文件;2.自行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3.组建招标监督小组、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4.组织开标、评标、定标;5.按照规定收取、退还或者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6.确认中标结果、发出中标通知书;7.签订及履行合同;8.处理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异议;9.按照规定暂停和恢复招标投标活动;10.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明确资格审查条件设置要求。招标人设置资格审查条件,应当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并规定类似项目业绩的设置要求:对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类似项目业绩,一般可以分别设置1项;量化指标一般不超过2个,不超过招标项目造价、高度、面积、跨度等工程规模量化指标的80%;对业绩的考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最近3年,公路、城市轨道交通、民航工程可以放宽至5年;技术特别复杂的工程,可以适当延长业绩考察时间。《工程评定分离办法》实施后,《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管理办法》(佛发改招〔2018〕46号)同时废止。

  (五)非评定分离方法的项目参照适用本办法《工程评定分离办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开标、评标、中标、监督管理进行了全面改革,与我市原来的招标投标制度体系差别较大。为将改革成果推广至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领域,《工程评定分离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非评定分离方法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开标、评标、中标、监督管理活动参照适用本《工程评定分离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