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建筑工程视频监控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道)城建和水利办公室,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区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区蓝湾水环境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各建设、

施工、监理企业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级部门的指示要求,推进全区建筑工程信息化、规范化管理,提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水平,协同做好社会治安联防联控,我局进一步加强在建房屋建筑工程与我局管辖职责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视频监控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视频监控系统安装范围

南海区内的建筑工程均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包括:

(一)发文之日起全区新开工的建筑工程须参照下文第二点要求安装视频监控和接入南海区住建水利智慧一张图平台(以下简称“智慧平台”)。

(二)在建工程按照《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关于加强全区建筑工程视频监控管理工作的通知》(南建水函〔2021〕6 号)继续执行,原已安装的视频监控设备可继续使用,并鼓励参照下文第二点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加装设备。

(三)其他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确定需要实施重点监控的建筑工程。


二、视频监控安装及接入要求

为确保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工作的有效实施,视频监控系统的租赁、安装、调试、维护及网络租赁费用等,列入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中,专款专用。视频监控设备的安装应满足工程建设开工至竣工全过程的管理需要,并执行以下要求:

(一)视频监控安装技术要求

视频监控安装技术的标准参照《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技术规范》(JGJ/T292-2012)执行。新安装的摄像头采用室外云台球型摄像机,400 万像素以上,支持 H.265 编码、数码变焦 16 倍以上、自动聚焦及自动光圈和红外夜视功能,具有 300 度以上无限位旋转。视频监控应配置网络视频录像机(NVR),支持不少于 30 天的视频录像回放,支持抓图计划。发文之日前已安装的摄像头可继续使用至工程结束。

(二)视频监控设备安装数量要求(建筑面积按施工报建总面积确定)

1.单项或建筑群体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按施工报建总面积确定)。

(1)建筑面积 3000 平方米以下,不少于 2 个现场监控点。

(2)建筑面积 3000 平方米以上(含 3000 平方米)1 万平方米以下,不少于 3 个现场监控点。

(3)建筑面积 1 万平方米以上(含 1 万平方米)3 万平方米以下,不少于 4 个现场监控点。

(4)建筑面积 3 万平方米以上(含 3 万平方米)的,不少于 6 个现场监控点。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工程总造价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3000 万元以下的,不少于 3 个现场监控点。

(2)工程总造价 3000 万元以上(含 3000 万元)5000 万元以下的,不少于 4 个现场监控点。

(3)工程总造价 5000 万元以上(含 5000 万元)的,不少于 5 个现场监控点。

3.除现场监控点外,每个工人实名制通道和工程运输车辆出入口安装出入口监控点。

(三)视频监控点安装位置和拆卸要求

1.视频监控点安装位置应尽量满足监控视野覆盖整个施工项目。出入口监控范围不能同时覆盖实名制通道和车辆出入口的应新增监控点。混凝土试块、砂浆试块制作场所以及混凝土和砂浆试块标准养护室或养护箱也要纳入视频监控点的有效监控范围并确保试件制作、进出和监理旁站等过程清晰可见,监控范围不能覆盖的应新增监控点。

2.视频监控点安装位置按安装数量顺序应安装在实名制通道和车辆出入口、施工现场平面 45 度两对角点的较高点各 1 个和其他适宜安装的较高点。安装位置均应选取反映整个项目施工情况的最合理有利位置,应基本能显示整个项目出入口处的人员、工程运输车辆洗车措施落实情况,应基本能显示重大危险源和工程主体的施工状况。安装高度应考虑满足施工全过程需要,应能显示主要监控对象。

3.监控点应尽量选择安装在施工过程中无需迁移的地点,以避免多次拆除和重新安装。

4.在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报建证明文件前必须安装至少一处能监控四分之三工地的监控点,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报建证明文件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安装。

5.需要拆除视频监控设备的,施工单位必须提前 3 个工作日到区监控中心办理注销手续。

(四)视频监控设备接入要求

全区建筑工程的视频监控设备应采用互联网接入智慧平台,接入的线路必须确保上传的视频稳定流畅,建议视频监控的互联网和工地日常办公的互联网使用不同的线路。按其他文件要求安装的扬尘监控摄像头和塔式起重机监控摄像头应接入智慧平台。

(五)视频监控设备维护要求

1.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视频监控设施和线路的安全,负责对视频监控设施和线路进行维护。我局将视频监控系统工作状态的检查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对不能落实安全施工措施、保证视频监控系统处于良好工作状态的工地,我局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责令其暂时停止施工。

2.视频监控系统发生故障失效的,各有关单位应尽快进行维修,原则上应在接到报障后 24 小时内修复完成。凡发现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视频监控系统失效的,我局责令其暂时停止施工,待修复后方可复工。


三、监管要求

(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负责全区建筑工程远程监控系统建设与应用的监督管理,区监控中心设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建筑工地视频监控中心。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区质监站”)负责对区属在建建筑工地进行视频远程监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镇(街道)城建和水利办公室按下放权限负责对辖区内镇属在建建筑工地进行视频远程监控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对未按规定安装,安装数量、部位、使用时间不能满足监控需要的建筑工地,请各在建项目对照《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关于加强全区建筑工程视频监控管理工作的通知》(南建水函〔2021〕6 号)要求,在 8 月 31 日前整改完成,我局近期将通过住建水利一张图数据开展全方位实时监控并严查通视率,对视频项目不达标项目进行通报并诚信扣分、列入诚信黑名单等。



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2022 年 8 月 23 日                      


正文及附件: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关于加强全区建筑工程视频监控管理工作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