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关于征求《佛山市南海区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我区深基坑工程的监督管理,我局草拟了《佛山市南海区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提高管理办法的质量和可操作性,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5年3月2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向我局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寄至: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天佑三路1号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质安科,并在信封上注明“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意见和建议”的字样。
二、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和建议传至:0757-86231971。
三、通过邮件发送至jsj_nhzjza@nanhai.gov.cn。
 
附件:佛山市南海区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2015年3月13日
附件
 
佛山市南海区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在建工程以及周边环境(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自然地面下5m(含5m)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基坑。其支护设计方案、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第三方监测方案皆须按相关要求进行专家评审和论证。
第三条  深基坑工程包括工程勘察、支护设计、支护施工、地下(表)水处理、检测验收、基坑监测、土方挖填等内容。凡在南海区范围内建筑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检)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皆应遵循本办法。
第四条  属于以下情况的其它基坑工程也适用本办法:
(一)基坑外坑边两倍坑深范围内有建筑物或机动车行道路及其它不确定荷载的;
(二)使用锚索、锚杆或土钉等支护结构的;
(三)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的;
(四)支护结构超出项目用地红线的;
(五)基坑采用放坡形式且开挖深度超过3米的。
第五条  (禁止使用锚索、锚杆或土钉的规定)凡在我区内实施的基坑支护工程,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使用锚索、锚杆或土钉等支护结构:
(一)基坑毗邻重要道路、管线、轨道交通沿线及其站场控制范围的;
(二)基坑毗邻重要建(构)筑物的;
(三)锚索、锚杆或土钉等支护结构进入邻近建(构)筑物基础水平投影范围内的。
第六条  (限制使用锚索、锚杆或土钉的规定)凡在我区内实施的基坑支护工程限制使用锚索、锚杆或土钉的支护形式,上条三种情况以外的基坑工程,锚索、锚杆或土钉等支护结构确需超越用地红线进入邻近地块或道路地下范围的, 应征得相邻地块权属人、道路权属人(或管养单位)的书面同意。基坑方案专家论证前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基坑环境调查报告(建设单位提供),附用地红线图(以规划局的图纸复印后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基坑四至图(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
(二)所有相邻地块权属人、道路权属人(或管养单位)的同意函,附权属证明文件;函中应明确建设单位承担因锚索、锚杆或土钉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的相应责任和建设单位保证全部回收或修复的承诺;
(三)第三方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评估范围必须涵盖锚索、锚杆或土钉进入的地块和基坑外2倍基坑深度的区域);
(四)设计方案中应包含可回收或修复的施工工艺内容;
(五)专家对设计方案的初步评审意见;
(六)施工方案中应包含锚索(锚杆)回收或修复方案;
(七)监督机构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七条  采用锚索、锚杆或土钉等支护结构的基坑工程支护设计方案专家论证时,专家应按上述规定对方案进行认真审查,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设计方案应不予通过论证。
第八条  基坑完工后,建设、监理、基坑设计、基坑施工单位应出具锚索已全部回收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  (监管机构)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负责全区深基坑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南海区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站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事权委托和下放权限分别负责深基坑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南海区建筑业协会负责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第三方监测方案论证专家库的组建和评审、论证管理工作。组织工作按部、省、市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设计方案的评审组织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法规和相关的强制性条文,组织专家对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安全、经济、合理等方面的技术性论证。
第十二条  设计方案评审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规划批准的工程用地红线图;
  (二)经审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三)深基坑影响范围内的环境调查报告及周边荷载情况报告;
  (四)深基坑支护设计文件。
第十三条  申报评审的设计方案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包括深基坑工程本身情况和周边环境情况介绍。  
(二)设计依据。
  (三)设计采用的软件。
  (四)设计方案及深基坑支护或加固的设计参数;地下水处理;工程监测及预警等。
  (五)计算书:应附有详细的工程设计模型和设计计算书。
  (六)深基坑支护平面图:应注明尺寸、相对位置、支护方式、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七)深基坑支护剖面图:应标明剖面尺寸、细部构造、排水措施等技术要求。
第十四条  评审组织机构接受委托后,应按照规定和工程特点,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项目评审组,评审组专家人员不得少于五名,其中至少有一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一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特殊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可确定是否增加或外聘专家。但本项目参建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五条  确定召开设计方案评审会议后,建设单位应通知勘察单位、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人员到场,会同项目评审组专家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完成后组织评审会议。会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介绍工程概况及周边环境情况;
  (二)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介绍设计情况;
  (三)评审组提问,有关人员解释或答疑;
  (四)评审组讨论、研究、汇总形成专家评审报告,并对审查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
  (五)项目评审组向建设单位通报评审情况、提交审查报告,并在审查报告上签字。
 
第二章  建设单位责任
 
第十六条  (质量安全责任)建设单位是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各有关责任单位履行职责,并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建设单位未组织采取措施而发生事故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  (工程发包禁止性规定)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承担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费,不得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不得压缩合理工期,不得以降低工程质量、安全作为降低工程造价的条件,不得要求或建议各责任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程、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及监测工作。不得削减施工过程中现行规范、规程及设计方案设定的检测、监测项目。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不按论证审查通过的施工方案施工。
 第十八条  (周边环境条件调查)建设单位应组织或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基坑环境调查,查明基坑周边(2倍基坑深度范围内)市政管线现状及渗漏情况,邻近建(构)筑物基础形式、埋深、结构类型、使用状况现状,相邻区域内正在施工和使用的基坑工程情况,相邻建筑工地工程打桩振动及重载车辆通行情况等,形成《基坑环境调查报告》,并加盖建设单位印章,并提供给基坑支护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论证专家,以便选用安全合理支护结构型式制定有效的施工安全措施。
建设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应提前采取措施对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场地周边建(构)筑物进行预加固,对地下管线、管沟等应先进行标识、保护,疏通、加固或改迁。
基坑支护工程施工过程中需借用邻近地块(或道路)做为临时场地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征得相应地块权属人、道路权属人(或管养单位)的书面同意,并将书面同意书提供给基坑支护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论证专家以供参考。
建设单位提供周边环境现状调查取证材料是深基坑工程专项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咨询论证的前置条件,凡未提供周边环境现状调查材料的,工程项目深基坑工程专项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咨询论证结论一律定为不通过。
第十九条  (特殊要求)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将设计施工安全专项方案等材料报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管理单位,经其同意后,才能实施作业,同时须按照备案的保护方案实施保护。
当深基坑周边有燃气管道和其它重要管线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管道(或其它管线)经营企业等单位签订施工现场燃气管道(或其它管线)及设施安全保护协议。
第二十条  (方案论证)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勘察、设计、监理、监测、施工总承包单位、基坑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参加深基坑设计方案的专家评审和第三方监测方案的专家论证工作。当基坑支护结构构件同时用作主体结构构件时,如主体结构施工图已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可不再进行设计方案论证,如在施工图审查尚未完成而又确需进行专家论证的,主体结构设计单位应参加论证会。设计方案专家论证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并支付相关费用。设计方案可以与施工安全专项方案一并组织论证。
第二十一条  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并做好相关会审纪录。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与勘察单位协商,要求勘察单位定期到工地现场进行查勘,核对周边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的一致性。
第二十三条  工程施工期间的设计变更涉及支护体系的改变或主要参数调整时,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专家论证组,进行重新审查或论证。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责任单位编制符合工程特点、切实可行的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应急预案。对施工安全等级为一级的深基坑工程,应当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应急演练。
(相邻关系)基坑使用和维护期间,遇有相邻基坑开挖施工时,应做好协调工作,制定共同响应的应急预案,防止相邻基坑开挖造成的安全损害。
 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专人,会同监理、施工单位对深基坑和相邻设施进行巡查。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出现严重威胁相邻设施安全的险情时,必须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施工造成相邻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召集相关单位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渣土,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处理,并督促施工单位组织运输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按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深基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对深基坑工程和相邻设施进行监测。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会同监理、施工及监测单位对邻近建(构)筑物的现状进行详细调查并记录拍照。对可能发生争议的基坑四邻,建设单位应该预先委托房屋鉴定机构和公证部门进行鉴定和公证,施工期间应按照相关规范的要求在现有建(构)筑物上设置足够的监测点。
监测单位完成监测点布置后,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参与第三方监测方案论证的两位监测专家对监测点布置是否符合要求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并由监测专家签署确认意见后方可实施监测。
    当监测数据达到控制值时,各方责任主体应当分析原因、提出措施,并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七条  在基坑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当基坑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地下管线等出现较大损害或安全隐患、受基坑施工影响发生争议时,建设单位应责令暂时停止施工,组织专家进行分析及时解决问题,必要时委托经双方认可、且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报告,提出有关处理意见。以司法鉴定结果作为修复、赔偿、重建等依据。
第二十八条  (基坑验收)各责任单位应加强基坑施工过程的检查。基坑开挖至设计深度后5日内,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勘察、基坑设计、基坑施工、基坑使用、监理、监测等单位及专家组人员(组长和至少一名专家必须到场)对深基坑工程进行结构验收,经验收合格并进行安全使用和维护技术交底后,方可使用。交底要形成文字记录,并由各方签字确认。使用与维护过程中应按施工安全专项方案要求落实安全措施。
第二十九条  (超设计年限使用)对预计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基坑工程应提前进行安全评估(由建设、基坑设计、基坑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及专家参加)和设计复核,当设计复核不满足安全指标要求时,应及时进行加固处理。加固方案由原支护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出具,并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后实施。
 
第三章 勘察单位责任
 
第三十条  深基坑工程的勘察可与拟建工程详细勘察合并进行,但勘察深度除满足主体工程详细勘察要求外,还应当满足深基坑工程勘察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勘察单位在岩土工程勘察实施前,应充分了解拟建场地特点,查明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按照规范要求编写工程勘察细要。
第三十二条  勘察单位的勘察范围、勘探点的布置、勘察深度、勘探点的间距等应符合国家、省有关规范和规程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当地质条件或周边环境复杂的情况下,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评价当前地质及周边环境对基坑工程的适应性,预测深基坑工程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并结合基坑工程的具体特点提出明确的基坑工程设计及施工和现场监测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  勘察单位应强化现场作业质量和试验工程管理,保证原始记录和试验数据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勘察成果应能满足深基坑设计和施工需要。
第三十五条  勘察报告必须经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做好技术交底、信息沟通工作,定期到工地现场进行查勘,发现场地和周边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相符时,应当立即进行复查,提出处理措施和解决方案。交底和巡查要形成文字记录,并由各方签字确认。勘察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参加深基坑工程的专家论证及验收工作。
 
第四章 设计单位责任
 
第三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具有相应岩土工程设计资质,设计人员应当具有工程师以上资格。设计文件应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和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章。 
第三十八条  设计单位开始方案设计前,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周边环境现状调查材料,并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周边环境现状调查材料和经审查的勘察报告,选用合理的支护型式,满足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相邻设施安全。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确定并不得降低基坑的施工安全等级。应充分考虑台风、暴雨、周边动静荷载及基础施工对基坑安全的影响,充分考虑根据施工安全等级和基坑使用期限,并结合工程复杂性适当提高安全系数。
第三十九条  设计文件应达到满足施工要求的深度,内容应符合相关文件、规范、技术规程、标准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等级,基坑正常使用期限,基坑结构及重要相邻设施变形允许值和预警值,相邻设施保护措施,基坑周围地面允许荷载,基坑内外地表水排放系统,地下水位控制、支护结构施工,施工工况顺序图,土方开挖深度,基本试验、检测要求和监测要求等。设计文件中应指明支护结构各构件施工顺序及相应的基坑开挖深度。
第四十条  (基坑支护结构设计选型)基坑支护结构设计选型时应充分考虑基坑周边的建筑物、地下管线、道路和施工荷载等条件影响,综合各种因素考虑进行设计选型,设计文件中应详细说明地质和周边环境情况、结构选型的前提条件。设计选型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下三种情况不得采用锚杆做支护型式:
1.软土层、高水位的碎石土、砂土层中;
2.当邻近基坑有建筑物地下室、地下构筑物等,锚杆的有效锚固长度不足时;
3.当锚杆施工会造成基坑周边建(构)筑物的损害或违反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等规定时;
(二)当基坑安全等级为一级或基坑潜在滑动面内有建筑物、重要地下管线时不得采用土钉墙型式。
(三)当基坑安全等级为一级或基坑深度大于7米时不得采用重力式水泥土墙。
(四)以下几种情况不得采用单一的放坡型式:
1.当基坑安全等级为一、二级;
2.超出本项目用地红线或施工场地不满足条件的;
3.当基坑地层含有较厚丰富的淤泥或流沙质土、地质条件复杂的;
4.两倍基坑深度范围内有建筑物、重要地下管线、机动车道或施工作业荷载时。
第四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做好深基坑工程的设计交底和施工过程的技术服务工作,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并按规定参加专家论证、验收、交底等相关工作要形成文字记录,并由各方签字确认。
    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应当进入现场对重要部位的施工提出指导意见,并就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进行抽查。安全等级为一级的深基坑,设计单位应当指派专人参加例会,及时处理相应的设计问题。
第四十二条  当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或者监测值达到预警值时,设计单位应配合做好原因分析,对原设计进行重新验算或者评估,并结合专家和相关单位的意见提出处理措施。
 
第五章 施工单位责任
 
第四十三条  深基坑工程(包括支护结构施工、地下水控制、土方开挖、边坡及侧壁加固等工作)原则上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或由总承包单位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分包单位施工,如总承包单位未确定前,可由具备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施工单位对基坑质量安全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第四十四条  施工单位根据经专家评审通过的设计文件和现场施工条件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符合相关文件、标准、规范、规程和设计方案的要求。并应包括执行规范、规程、设计中规定施工程序的技术措施;土方开挖及运输方案和地面堆载、地表水、地下水的控制措施;对邻近建(构)筑物、道路、供电、市政管线和工程桩等的保护措施、监控和监测措施、应急救援预案等内容以及基坑使用和维护过程中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条  深基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由施工单位负责组织并承担相关费用。在专家论证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程用地红线图(总用地红线图、净用地红线图、建筑红线图等);
(二)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三)基坑环境调查报告,包括基坑外两倍坑深范围内的地面、地下构筑物及管线资料;
(四)经专家评审通过的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计算说明书、图纸、施工组织方案及相关资料;
(五)工程概况及地下工程的平面图和剖面图。
第四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论证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方案,施工单位应根据专家意见对施工组织方案进行修改,并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专家组长审查通过后,报工程所属安全监督机构后,方能组织实施。
结论为不通过的,施工单位应重新编制、报审,并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十七条  方案论证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 
(二)计算模型、程序、各类参数选取和设计是否合理;
(三)方案实施是否存在工程自身安全隐患及对周边环境、地下管线和设施等的不利影响;
(四)环境保护措施、安全措施、监控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等内容是否符合工程实际情况;
(五)方案编制是否达到深度要求等。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基坑施工前应做好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及地下设施等现状的取证和标识工作,按有关规定对其采取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四十九条  应严格按照论证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严禁超挖。
施工过程中施工安全专项方案确需修改变更的,应当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应当重新组织论证、审核。
第五十条  方案论证前,专家应进行基坑现场勘察。论证时应按有关规定对基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认真审查、技术把关,对不符合本办法相关条款及有关规定的,应不予通过。
第五十一条  基坑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组织参与基坑方案论证的专家(组长和不少于2名组员)不少于1次对基坑实施过程进行检查和指导。检查阶段为基坑施工到三分之一深度(或打第一排锚索、锚杆)至开挖到底时,填写《深基坑工程专家检查情况表》(附件1),移交施工和监理单位放工地备查。如检查发现基坑施工与方案不符、或存在较大质量安全隐患时,组长应立即书面报告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处理。同时向建设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报告。
第五十二条  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应严格按有关要求进行分段、分层施工和验收,并应加强基坑施工过程的检查和基坑开挖完毕后的验收工作,基坑未经验收(分段验收)不得进行下一工序施工。施工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及支护结构的检测验收,依照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和《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基坑经验收合格并进行安全使用和维护技术交底后,方可使用,使用与维护过程中应按施工安全专项方案要求落实安全措施。
第五十三条  基坑施工、使用和维护期间,遇有相邻基坑开挖施工时,应做好安全防护和沟通协调工作,制定共同响应的应急预案,防止相邻基坑开挖造成的安全损害。同期开发的相邻基坑项目宜统一设计、施工管理。
第五十四条  深基坑工程应实行信息化施工管理。基坑施工和使用单位均应建立独立的施工监测系统同步进行监测,监测频率应满足基坑施工方案及有关规范的要求,并设专人按规范要求每天进行巡视检查,同时应及时定期将本单位监测数据与第三方监测单位监测数据进行对比,一旦发现异常应立即进行分析,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五十五条  当基坑工程变形监测数据超过报警值,或出现基坑、周边建(构)筑物、管线失稳破坏征兆时,应立即停止施工作业,撤离人员,待险情排除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五十六条  在台风、暴雨期间及遇到地下水位涨落较大、地质情况与勘察文件不符且影响基坑工程安全等情形时,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单位必须安排专人 24 小时值班,加强对深基坑和周围环境的沉降、变形、地下水位变化等监测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应根据应急抢险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五十七条  对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余泥渣土,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安全专项方案中所确定的土方开挖及运输方案要求,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运输车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保证车容整洁。
第五十八条  在基坑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如场地工程水文地质重要条件和周边环境情况与原设计条件不符、基坑支护结构变形值超设计控制值、支护结构出现损伤或需改变支护结构工作状态时,应报原设计单位进行复核,当设计复核不满足安全指标要求时,应及时进行加固处理。由原设计、施工单位编制加固修复方案,通过监理单位审查、经专家论证后及时组织实施。 
第五十九条  对预计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基坑工程应提前进行安全评估(由建设、基坑设计、基坑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及专家参加)和设计复核,当设计复核不满足安全指标要求时,应及时进行加固处理。加固方案由原支护设计、施工单位出具,并由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后实施。
第六十条  基坑支护的施工单位对监测单位实施监测工作应予以配合。
第六十一条  深基坑应当按设计要求及时进行支护结构的施工及坡面防护。开挖完成后应当及时进行地下工程的施工,并应及时按使用时限和设计要求进行回填。严禁长时间曝露。
 
第六章 监理单位责任
 
第六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规范、设计文件、论证意见、施工安全专项方案等的有关要求,对深基坑工程进行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理。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必要时应配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第六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深基坑工程的特点,制订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监理细则必须包括深基坑工程安全监理工程的特点和施工现场环境状况及深基坑工程验收要求。
第六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严格按要求实施旁站监理,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方案施工,并做好旁站监理记录。设专人按规范要求每天进行巡视检查,同时应及时定期将施工单位监测数据与第三方监测单位监测数据进行对比分析,一旦发现异常应立即进行分析,责令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并将上述内容反映在监理周报和月报中,如发现施工单位对存在隐患和问题拒不整改、监测数据超过报警值和控制值、出现险情或发生事故等情况,应以监理快报形式及时上报建设单位和监督部门。
第六十五条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的基坑工程,不得开工。在基坑开挖前,监理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测单位进行基坑开挖条件验收。不符合开挖要求的基坑,不得开挖施工。基坑支护、开挖及降水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监理单位应及时对第三方监测数据、基坑检测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并作好记录,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施工,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
第六十六条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时,应当把以下内容作为监理工作要点:
  (一)核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等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否满足施工要求,并对施工安全专项方案及监测方案进行审查;
(二)监督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实施;
(三)督促和检查施工现场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各项技术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的落实;
(四)关注施工对周边环境及设施的影响;
(五)督促和检查各项指标及监测数据的记录并完成监理资料的整理、归档。
(六)深基坑开挖后暴露时间较长或超过支护设计规定使用期限的,应当及时发出监理联系单,通知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
第六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参加深基坑工程的专家论证及验收工作。
 
第七章 监测单位责任
 
第六十八条  监测单位不得与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存在相互隶属关系。
第六十九条  监测单位应按规范、设计文件、专家论证意见及施工安全专项方案等要求,制定专项监测方案,明确监测范围、项目、频率、报警值、控制值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并按相关要求配备人员和设备、仪器,做好深基坑工程开始施工至回填完毕的全过程监测工作。
第七十条  从基坑边缘以外三倍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需要保护的周边环境应作为监测对象。必要时应扩大监测范围。
第七十一条  监测方案应提交工程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组织该项目基坑支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共同论证审定。有可能危及市政道路、地下管线、人防工程的,必须与市政道路、人防等部门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第七十二条  深基坑监测的起止时间应按设计要求确定,一般从基坑开挖前开始,至土方回填完成后(或停止降水之后)结束。因基坑施工造成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变形的,相应的监测工作应适当延长。
第七十三条  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单位应按照工程“信息化设计、信息化施工”的原则,准确、及时、全面地提供深基坑工程自身结构稳定及周边环境变形的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原始记录及所有报告应放现场备查或随时提供。
第七十四条  监测单位不得有下列违规行为:
(一)擅自减少监测方案中的监测项目、监测数量、监测频率的;
(二)监测数据作假或未监测出具数据的;
(三)有异常情况不及时上报的;
(四)其它违反标准、规范、规定的监测行为。
第七十五条  监测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通报监测数据和分析情况,提出合理建议。当监测数据达到或超过设计报警值时,应及时告知,并在 6小时内书面通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十六条  基坑监测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监测方案及相关规范的要求进行监测。当基坑开挖深度增大或发现变形发展较大时,必须加大监测频率;当变形急剧发展或出现破坏预兆时,必须对变形连续监测。当遇到台风暴雨季节及地下水位涨落时,监测单位应加大对基坑和周围环境的沉降、变形、地下水位变化等观测的频率,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有关单位报告。
第七十七条  监测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理单位及专家对监测布点的验收工作。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八条  (企业准入)参与深基坑工程实施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并取得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手册。
第七十九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监督机构应将深基坑工程纳入重点监管内容,加强对深基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职责以及深基坑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批、论证等程序及施工情况和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凡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实施动态扣分,提请主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和诚信扣分,并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和安全使用除遵守本办法规定外,还必须满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规程、标准的有关规定。如各规范、标准对同一问题规定有不一致的,须从严执行。
第八十二条  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建设主管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由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建)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深基坑工程专家检查情况表
检查时间:   年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设单位
 
开挖深度(m)
 
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不符合的说明具体问题)
按专项方案
施工情况
 
基坑支护结构及边坡施工质量情况
 
止水、降水、排水情况
 
第三方监测情况(布点、频率、变形情况等)
 
其他情况
 
结论及建议
 
专家签名
 
建设单位签名
 
基坑施工
单位签名
 
监理单位签名
 
监测单位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