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建筑工程视频监控管理工作的指引

南建水函〔2023〕54号

各镇(街道)城建和水利办公室,区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全区建筑工程信息化、规范化管理,提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水平,协同做好社会治安联防联控,我局修订完善了在建房屋建筑工程与我局管辖职责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视频监控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项指引如下:

  一、视频监控的拆除和暂停监管手续

  建设单位取得《建筑工程终止安全监督告知书》或《建筑工程中止安全监督告知书》后,施工单位向我局执法大队提交《建筑工地监控点拆除业务受理表》(详见附件1)、告知书复印件和工地现场图片,即可办理视频监控拆除。中止施工的工程申请恢复施工前须重新安装视频监控。

  发生非正常停工2个月以上且工地已停电的在建工程,未知复工时间的情况下,视频运营商可以填写《建筑工地非正常停工监控点暂停监管业务受理表》(详见附件2),经工地视频监控合同甲方和工程监督部门同意,连同视频监控合同复印件和工地现场图片提交到我局执法大队办理暂停视频监控监管手续。工程恢复施工前须恢复视频监控。

  二、视频监控设备安装技术、数量、位置要求和设备维护要求

  所有在建项目须对照《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建筑工程视频监控管理工作的通知》(详见附件3)和《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关于加强在建房屋市政工程有限空间作业视频监控管理的通知》(详见附件4)的要求落实。在施工过程中,建筑群体因出现新报建或工程竣工导致建筑总面积出现变化时,须调摄像头的安装数量;实名制通道、车辆出入口、有限空间作业点、试块制作场所和标准养护室(养护箱)发生位置变化的,须调整摄像头的位置。

  (一)施工作业现场监控摄像头安装位置及数量要求:

施工

阶段

安装位置

数量要求

备注

基坑

全景(至高点)

≥1

1. 安装位置和数量按附件3的要求;

2. 施工场地有塔吊的,应在塔吊高处位置最少安装1个全景摄像头。

施工作业面

若全景摄像头未覆盖施工作业面,应单独设置并动态调整。

钢筋加工场

若全景摄像头未覆盖钢筋加工场,应单独设置并动态调整。

主体

全景(至高点)

≥1

1.安装位置和数量按附件3的要求;

2.施工场地有塔吊的,应在塔吊高处位置最少安装1个全景摄像头;

3.施工场地占地特别大需安装8台及以上塔吊的,应在塔吊高处位置安装不少于3个全景摄像头。

施工作业面

若全景摄像头未覆盖施工作业面,应单独设置并动态调整。

钢筋加工场

若全景摄像头未覆盖钢筋加工场,应单独设置并动态调整。

主要材料堆放区

若全景摄像头未覆盖主要材料堆放区,应单独设置并动态调整。

  (二)固定式场景监控摄像头安装位置及数量要求:

安装位置

安装数量

备注

车辆出入口

≥1

若施工作业现场监控范围不能覆盖的应新增监控点,按照出入口数量配置。

人员出入口

≥1

若施工作业现场监控范围不能覆盖的应新增监控点,按照出入口数量配置。

有限空间作业点

≥1

按照有限空间数量配置。

试块制作场所

若施工作业现场监控范围不能覆盖的应新增监控点。

标准养护室(养护箱)

若施工作业现场监控范围不能覆盖的应新增监控点。

  三、视频监控的监管要求

  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负责全区建筑工程远程监控系统建设与应用的监督管理,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区质监站”)负责对区属在建建筑工程进行视频远程监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镇(街道)城建和水利办公室按下放权限负责对辖区内镇属在建建筑工地进行视频监控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管要求如下:

  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定期对未按规定安装,安装数量、位置和视频通视率低于80%的工地的项目予以通报和诚信扣分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处罚。

  区质监站和镇街建办发现工地复工未安装视频监控的、摄像头被遮挡的、视频通视率低于80%的工地予以整改处罚。

  镇街建办将视频监控安装作为现场踏勘的检测内容之一,工程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安装至少一处能监控四分之三工地的监控点。

  四、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1:建筑工地监控点拆除业务受理表.zip

附件2:建筑工地非正常停工监控点暂停监管业务受理表.zip

附件3: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关于加强全区建筑工程视频监控管理工作的通知.pdf

附件4: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关于加强在建房屋市政工程有限空间作业视频监控管理的通知.pdf

 

    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2023年9月15日

  (联系人:林有旗,联系电话:0757-86323805,技术支持:刘工,联系电话:18042836438 )